主流媒體有引導、糾正口頭輿論場的職責,否則就會有喪失輿論影響力的危險。
“集體失語”與“集體發作”
2003年春天的“非典”由于其突發性、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成為社會重大突發事件的典型案例。而新聞媒體圍繞“非典”的報道也經歷從開始的集體沉默“失語”,到后來的集體出聲“發作”的過程,從而成為研究媒體面對重大突發事件作為的絕好個案。
我們不應忽視對媒體表現的關注和思考,即:面對重大突發事件時,媒體的集體缺位與沉默、事件過后媒體又往往集體發出聲音甚至是大聲喧嘩,而且媒體的上述兩種狀態有時是交織在一起的,共同經歷突發事件的始末,而中間的缺失部分則由網絡媒體來填充。
在具體考察兩種媒體狀態之前需要說明的是:這里之所以使用含有貶義的“發作”,是因為媒體事發后的集中發聲是以不作為的沉默在先的,以區別于新聞媒體面對重大事件時正常的反應與報道。
集體失語
社會重大突發事件由于在突然之間爆發,信息的瞬間傳遞量十分巨大,容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因此蘊涵著珍貴的新聞價值。正因為如此,重大突發事件的公開程度、處理方式以及傳播速度、途徑,能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國家的形象和新聞信譽。而媒體的沉默失語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因為在信息流通異常發達的時代,媒體的失語極少是因為不知曉消息造成的。
原因
當地政府部門的捂蓋子、封嘴巴。部分地方政府往往要求新聞媒體“待原因查明后再做報道”,這就扼殺了報道時機,甚至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有些主管部門動輒以“容易引起恐慌”為由進行新聞限制和封鎖,刻意回避政府工作中的失誤。
媒體的脊梁軟,禁不住利益集團的收買和影響。收買的結果往往有三種:一是有償不聞,即真正的沉默失語;二是媒體心有余而力不足,轉而揀“軟柿子”捏,聲音小而無力;再就是違背事實客觀真相的有償新聞、虛假新聞。
社會應急機制不健全,信息發布渠道不完善、不科學。多年來占據主導地位的政策范式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框架,包括經濟建設為中心原則、穩定壓倒一切的原則,以及內緊外松的策略手段和“政績”導向的評估標準。當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職能部門往往習慣性地從一地、一己的角度,從“穩定大局”的立場出發,忽略公眾的信息需求,對信息發布進行干預,使得信息渠道不夠通暢。
主流媒體的角色不當。南振中認為:輿論分主流的媒體輿論場和民間的口頭輿論場,盡管口頭輿論場帶有不同的感情色彩,有時難免會有片面性和夸大渲染的地方,但卻有“無處不在,無處不及”的特點,在去偽存真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口頭輿論具有敏感性、及時性的特點,往往成為社會的“風向標”。而現在的問題是主流媒體對民間包括網絡、手機短信營造的口頭輿論重視不夠,反應也較遲鈍。實際上,兩個輿論場都是公民知情的必然,存在交叉點。主流媒體有引導、糾正口頭輿論場的職責,否則就會有喪失輿論影響力的危險。
危害
對公眾知情權的不尊重。媒體的首要功能是:提供信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當媒體沉默失語時,公眾就會失明。即使媒體“失語”確實能保持社會穩定,也是以公民的健康為代價,成本過于高昂了。實際上這種做法暗含“掩耳盜鈴”的邏輯:新聞媒體不發布,公眾便無從獲知信息。2004年2月1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宣判:“皖豫魯冀特大系列殺人案”罪犯楊新海被判死刑。消息傳出,公眾和輿論為之嘩然:一個歷時4年之久、60余條人命的案件在此之前竟不為媒體所報道。如果公安機關在兇犯殺了較少人、掌握其大體行徑和手段規律后,就授權媒體公布相關信息,一方面可以減少更多不必要的傷亡,民眾也會在知情的情況下給予配合、加快破案。
媒體喪失作為社會守望者的職能。回顧多年來重大突發事件報道的經驗教訓,只有因為不報道或延遲報道而造成被動局面的案例,至今還沒有找到因為及時發布信息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例。從較早的1987年《工人日報》對渤海二號沉船事故的披露,到去年北大、清華餐廳爆炸事件的報道再到重慶氯氣泄露事件的報道,無不說明:當媒體面對重大突發事件時給予及時的報道,就會抑制流言、謠言的傳播和散布,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
媒體話語權、輿論引導權的喪失。受眾心理學認為,人們都有先入為主的接受習慣,容易形成思維定勢,如果媒體起初保持沉默,公眾接受的就可能是民間或外國媒體片面、偏激甚至虛假的信息;而被歪曲的印象將會在頭腦中保留相當長的時間,即使事后再花費幾倍的工夫,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不良影響。
失去協助政府公關危機處理的關鍵一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從危機的生命周期角度看,最有效的危機應對和管理的時機是在初發期情況未發展到最嚴重的時候,能夠消弭危機于無形。而政府公關的要點在于主動通報事實真相,在做好常規的事務處理的同時,展示自信、積極應對的形象,這有助于平息民眾不安情緒,配合政府的行動。
集體發作
如前文所說,媒體的集體、集中發聲是不語后的爆發,是不正常的“馬后炮”行為。突出表現就是事發后一段時間,跨地域、跨集團的眾多媒體海量地發布事件的有關信息、評論。具體表現及危害如下:
成為社會的傳聲筒,聲音大了則成為“揚聲器”。而且容易異口同聲,大打“順風旗”,掩蓋了不同聲音,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媒體應有的平衡原則,背離獨立、公正表達觀點的原則。警官張金柱的一句“栽在了新聞記者的手上” 是不值得新聞媒體驕傲的。
不冷靜的海量刊播信息,讓民眾承受信息壓力,不知所措。這是由于在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上,我們還缺乏專業、科學的體制、知識、策略和技巧,在事態嚴重程度與政府新聞發布的等級之間沒有合理的層次匹配與過渡,讓受眾感到無所適從;缺少媒體互動的現代理念,不注意輿論的反饋。如對馬加爵事件的報道,就出現過“走位”現象,即對“大學生殺人”這一點上的關注似乎超過了對于事件本身的反映和報道,超過了對悲劇的反思和總結。
產生傳播的負效果。任何社會組織信息的研究、預測、公告都應經由政府渠道,如地震預報這樣的科技含量高,不確定因素多的危機發布;如果由社會組織和團體或聽任媒體進行,勢必引起社會恐懼,其造成的社會損失甚至遠比地震本身帶來的損失更加嚴重,這也就是傳播的負效果。而媒體如果為了迎合受眾而突出細節與噱頭、甚至是色情暴力內容,就會削弱對社會的警戒意義,產生傳播的負效果。如報道楊新海殺人案中媒體把關、保密意識不夠,一哄而上,把犯罪嫌疑人的詳細作案手段、公安機關破案的策略也一股腦地公布于眾,結果非但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反而給部分公眾帶來恐懼感,有的讀者就反映“再不敢看了,更不敢出門了”,而且還可能會對觸發社會犯罪起推波助瀾的效果,客觀上為其他的犯罪行為提供思路。
對媒體競爭的不利影響。獨家新聞不可得就轉而抓形式,以形式為王,喧賓奪主。例如媒體對柯受良上海猝死的報道就明顯以版式的吸引程度、圖片的大小、鏈接的多少重復刊播來爭奪讀者,對于公眾更為關注的事實真相反而較少地追蹤和報道。
互聯網角色
之所以把網絡單獨列出來考察,是因為在面對重大突發事件時,大眾媒體從集體失語到集體發作的過渡正是通過網絡媒體。這里不說是“彌補”是因為,傳統媒體失語所造成的缺位是不能完全彌補,只能是填充。第二方面,正因為網絡的存在以及作用的發揮才使得傳統媒體可以沉默一段時間后發出聲音。這里著重考察網絡媒體與傳統大眾媒體的關系:
代替發聲,代替表態。
據權威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3年7月發布的統計報告,2003年6月我國上網用戶數已達6800萬;更為深刻的變化是,互聯網已超越當初的聊天室、收發信件的功能,2500萬臺電腦組成的第四媒體為中國網民創造了一個空前自由的環境。中國人民大學彭蘭教授說:互聯網已經從單純的技術平臺變成一種媒體,變成一種社會。在當今信息社會,當突發事件發生而社會公眾從傳統大眾媒體又得不到想要的信息時,他們一般的做法是轉向新興媒體--網絡,因為他們相信面對重大事件時,網絡媒體是不會沉默失語的。
2003年4月25日,當廣東《南方都市報》刊發《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一文后,傳統的媒體即被告知“不得繼續報道”,一時間媒體集體失語。但是互聯網的聲音就代替了傳統媒體。《人民日報》主辦的人民網在當日中午以《誰為一個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負責》為題刊載了《南方都市報》的報道,幾小時內網民跟帖達到上萬條;孫志剛紀念網站建立后的幾天里有超過25萬人次的瀏覽量,聲音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蔓延。6月20日,國務院宣布廢除實施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媒體的呼聲得到了回應。
回歸與合作的過程。當傳統媒體面對突發事件而又不能夠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時,網絡則起到信息平臺和輿論集合地的作用。在網民中產生輿論、形成影響后,對新聞事件的報道則會回到傳統媒體,最終對當事方和政府部門產生強大的輿論壓力,導致事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果順乎民意。當輿論充分調動起來時,網絡也基本完成使命,把接力棒轉交給傳統媒體,接下來就到了集體發作的階段。
問題釋疑:網絡信息的負面影響。我們必須承認網絡媒體不可能完全做到客觀真實,但當大范圍報道轉入傳統媒體時,事件的真相就會最大限度地被呈現于眾,即新聞理論中的“在不斷的報道中接近客觀事實”;馬克思也曾強調過媒體的“有機運動”原理:個別媒體報道可能失實,但整體來講最后得到的是比較接近事實的報道,或者以越來越準確的事實來糾正之前的差錯。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網絡在填補媒體信息發布功用的作用上還是值得肯定的。
當然,我們也不是認為作為“第四媒體”的網絡可以完全替代傳統媒體報道式微時的空檔。網絡匿名發布的虛假混亂信息、輿論的偏激、自我糾偏能力不夠等都是它的缺憾之處,而這也正是傳統媒體保持正常姿態,不失語、不發作的原因和必要所在。
建議與對策
充分利用好網絡媒體的短期替代作用。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死亡。而對于新聞媒體來說,則要努力探尋“沉默”與“爆發”之外的模式與途徑,即不極端的模式與途徑。政府和傳統媒體要不回避、不盲從,要積極介入、查證、迅速反映,盡量縮短和避免中間信息傳播的空檔。規范信息傳播,尤其是主流網絡媒體,如人民網的強國論壇,充分發揮其信息平臺和輿論導向作用。
政府進一步健全和推進相關信息發布制度。比如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始于1983年,加入WTO后省一級也相繼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SARS 之后推廣到地方各級政府。新聞發言人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或獲得第一手信息,進而綜合、全面、準確地反映事實,預測形勢。新聞發言人作為政府和部門的代言人,架起了兩者與媒體和公眾信息溝通的橋梁,更深層的意義還在于把知情權歸還公眾,把話語權歸還給媒體,是避免媒體失語以及集體喧嘩的關鍵所在。今年的禽流感和新發“非典”的每日疫情報告制度說明信息發布制度正在朝更加完善的方向發展。
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溫家寶總理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有權必有責,有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觀點,長沙、南京等地也開始實施行政問責制。2004年4月14日到17日,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總經理因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原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因春節期間燈展踩踏事故、原吉林市市長因中百商廈火災而相繼引咎辭職。可以預見的是:行政問責和官員問責制的推行將增加媒體對于突發事件報道的透明度和力度。
傳統的大眾媒體加強自律,堅守職業道德。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政治性、政策性、策略性較強,記者在采訪中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恪守新聞職業道德,不妨礙事件處理工作,不發布未經核實、沒有根據的信息和傳言,不泄露國家秘密,不妨害偵察機關的案件偵查工作。與此同時,還要適當控制突發事件報道的數量和規模,防止災難、事故、案件等報道在一段時間內過于集中。要把握輿論引導權。運用媒體實施輿論調控就是控制信息的篩選與報道的議題設置,調動言論評價手段不斷地對其施加影響,因勢利導形成和發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有利的強大輿論。對于不能當時進行引導的事件,借鑒西方媒體報道中“不評論”的原則;對于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事件,就要牢固把握話語權,配合好政府的行動,給不法分子以警示。
跨地域、跨集團、跨行業的媒體出版、播發的新聞報刊、節目,不受當地官員的不當管轄,敢于揭露當地媒體不敢揭露的問題,批評當地媒體所不敢批評的丑惡腐敗現象,確實擔當起黨和人民喉舌的職責,降低傳統媒體的風險。
在面對激流險灘、重大突發事件時,新聞媒體有義務和責任及時地、冷靜地、準確地向身后的其他群體發出警示,而不是在各種可能存在的理由下“沉默不語”或者“事后發作”。○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