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嫖宿幼女案迭出,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建議:嫖宿幼女罪按強奸罪論處
新快報訊(特派北京記者 尹輝 曹晶晶 劉正旭 郭曉燕 廖穎誼 陳琦鈿)嫌嫖宿幼女罪處罰太輕,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建議嫖宿幼女一并按強奸罪論處。
去年,貴州習水、福建安溪等地發生了轟動全國的“嫖宿幼女案”。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農工黨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接受采訪時表示,嫖宿幼女罪,不是對女童的保護,而是對男性的保護。
原因何在?原來,我國強奸罪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
孫曉梅分析道,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奸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對于奸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無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她表示,這是男性的封建貞節觀、處女情結在法律中的直接體現。設立嫖宿幼女罪表達了《刑法》對“性不純潔”幼女的“厭棄”,是對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視。
孫曉梅說,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其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奸淫,這完全具備奸淫幼女的強奸罪構成要件,理應按強奸罪論處。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奸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后,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作為‘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奸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孫曉梅說,這些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強奸罪是一個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